我省恢复文化和旅游企业部分经营活动
为贯彻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和旅游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要求,日前,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恢复文化和旅游企业部分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本辖区文化旅游场所、企业的开放和经营。
《通知》要求,全省文化和旅游场所要严格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文博单位恢复开放和复工的指导意见》,妥善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开放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旅行社企业可以恢复省内团队旅游业务的经营活动,暂不得经营跨省和出入境的团队旅游业务及“机票+酒店”旅游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境外来青返青人员,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我省的,旅行社不得组织以上人员在省内旅游。旅行社组织省内旅游团队,必须一人不漏进行“健康码”登记,必须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团队信息,各级文化和旅游局要做好检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