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出台对景区管理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景区的开发、利用与经营活动,对景区管理的影响尤为深远。
一、限定了景区的开放条件
当前我国景区依据国家标准,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但是,现行的旅游法规并未对景区建立的条件进行硬性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景区建设往往缺乏规划,无序开发、盲目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旅游资源的极大浪费,给生态环境也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
旅游法第42条对景区的开放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对景区在管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需求、提高可进入性等方面提出了刚性要求。旅游主管部门成为景区准入机制的裁量部门,是该法的一大亮点,这对于景区充分挖掘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利用价值大有裨益。
针对目前地方旅游项目“盲目开发、建造人工景点热”,旅游法在第17条至第22条中对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旅游景点建设行为,将全面提升景区开发、利用水平。其中,第21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这条规定对景区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促进景区全面强化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要求对最大承载量进行控制
我国小长假、黄金周期间,许多景区都会呈现井喷,景区环境不堪重负。因旅游者爆满,造成人员大规模滞留,甚至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对景区旅游的管理安全与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旅游法对景区控制最大承载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这将避免高峰期景区内旅游者拥挤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提升旅游质量,保障安全的游览环境。门票预约为景区控制旅游者接待数量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同时也促使景区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建设,智慧景区的建设步伐也将加快,以合理控制客流量。然而,如何结合各景区实际情况核定最大承载量,成为景区主管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规定了景区门票价格及收费相关制度
在我国,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的现象屡见不鲜,引发了公众对旅游市场能否良性发展的担忧。各大涨价景区打着“景点扩建、提升服务、成本上升”的幌子,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涨价潮”,“三年限涨令”并未能阻止其迈开门票涨价的步伐。
对此,旅游法第43条规定景区门票涨价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要求门票价格上涨必须听证,听证人员必须包含旅游者。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等,这些规定都可以抑制票价上涨。
《旅游法》的实施将改变过去景区门票涨价只需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和价格裁量部门要求的现状,为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做了积极的努力;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将刺激景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尽快跳出过度依赖“门票经济”的怪圈,拉动旅游消费、促进产业升级。
四、明确了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
旅游安全工作一直被视为旅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旅游局在1990年便出台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编制了《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但是,在这些规章文件中,景区对旅游者负有的安全责任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景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景区与旅游者之间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可能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困难重重。
旅游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这一困局,填补了景区管理上法律依据的空白。该法第42条规定景区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第50条规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54条规定,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景区的安全责任,要求景区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安全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加大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力度,排查并杜绝安全隐患;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总之,旅游法的推出是我国旅游法律体系建设的转折点,更是我国景区管理转型的重要契机。可以说,旅游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当前景区经营管理模式产生非常大的冲击,继而引发深刻的变革。(文/韩玉灵 张焱蕊 唐承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