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加购物次数加一次游客获10%赔偿
国家旅游局发布新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
●强迫购物,旅行社向游客赔偿20%违约金
●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经济损失
●擅自转团,旅行社向游客赔偿25%违约金
“今年‘五一’小长假,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强迫购物、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的,最高可向旅行社索赔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自去年推出征求意见稿后,国家旅游局于上周正式发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并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
不过,该《标准》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服务质量赔偿没有作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主要用于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等。
亮点
部分违约金标准提高
强迫购物,赔20%违约金;擅自转团,赔25%违约金;不得对老年人增收额外费用……针对当前旅游市场形势,新《标准》中的规定有所突破。
对于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情况,《标准》提出,旅行社通知旅游者的有效期被大大提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标准也相应提高。
在1997年颁布的《试行标准》中,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而在此次发布的新《标准》中,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的违约金。
新《标准》提出,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经济损失,并直接支付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这较之前《试行标准》中10%的比例翻了一番。
在旅游购物方面,《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试行标准》中已经实施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这一条款不变。
此外,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前提
《标准》适用于未签合同者
新《标准》发布后,国家旅游局已将《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旅游行业倡导的仍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作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记者昨天从四川省旅游局管理处了解到,目前暂未获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该《标准》的相关文件,待相关执行细则落实后,将组织负责调解旅游纠纷的机构部门和相关人员学习《标准》。
“《标准》中所涉及的都是近年来旅游消费领域出现的一些顽疾,今后肯定会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治理。”成都市旅游局负责人表示。
“取证难是游客维权一大障碍。”面对即将到来的“五一”小长假,成都市旅游局昨天也借华西都市报提醒消费者:在参团过程中尽量保留所有文字证据,必要时可进行暗中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以保证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