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随团境外游遇车祸身亡 家属索赔46万元
杨先生参加了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国旅)的出境游,在马来西亚吉隆坡遭遇车祸身亡,他的家属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6万余元。昨天,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7日,杨先生参加了由新华国旅组织的北京至香港、曼谷、吉隆坡10天9夜团。11月24日晚6点左右,旅行团入住吉隆坡一家酒店。因该酒店房间没有配置毛巾,杨先生出门买毛巾与领队及其他游客走散,当晚未归,领队直至次日上午才报警。11月26日,当地警方确认,杨先生已遭遇车祸身亡。
原告方称,旅行社领队任某没有领队证,不具备领队资格,当日也没有向团友进行安全提示,没有告诉受害人若发生走失或意外应怎样联系领队的方法和电话,没有及时核实受害人是否回了酒店,故没有尽到职责和救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新华国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先生客死异乡,故应返还旅游费4020元,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3名证人均表示,当晚杨先生出酒店买毛巾没有买到,后遇到领队,并随大家一同到酒店附近一广场散步,后来走散。3名证人均称,当晚出发前,领队没有告诉他们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没有领队或其他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或方式。
被告新华国旅辩称,旅行社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行程表。事发当天,游客已完成约定的旅游项目,游客们也入住了,此后杨先生出酒店买毛巾,并非旅行社安排。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先生在约定行程外行动,应该自己保障安全,其发生交通事故与旅行社无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支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是因受害人自身原因,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旅行社有自己的行程安排,受害人未按安排擅自行动,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中没有过失,不同意赔偿。
昨天,本案未作出宣判。(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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