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海恩:《旅游法》三大原则强化旅行社违约责任
【点睛】《旅游法》通过之前,在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合同的履行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旅行社往往提出,虽然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自己并非故意或者对此没有过错,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针对在以往的旅游纠纷中,常常出现旅行社提出是地接社的行为或者说是酒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的原因造成的违约,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的问题,《旅游法》也明确了替代责任原则,规定组团社不仅要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最后,针对甩团、拒不停车、不开空调等恶性行为,《旅游法》确定了施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旅行社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法》通过之前,在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合同的履行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旅行社往往提出,虽然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自己并非故意或者对此没有过错,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相关部门在处理旅游纠纷时,经常也会考虑旅行社没有过错,而减轻甚至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旅行社往往会寻找各种借口,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通过实施后,这种现象将得到全面的扭转。《旅游法》第70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即使对违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规定,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时,只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即可,而无需证明旅行社对此具有过错。换言之,只要证明旅行社有任何与旅游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地,旅行社也不得主张自身没有过错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二、替代责任原则:组团社不仅要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以往的旅游纠纷中,常常出现旅行社提出是地接社的行为或者说是酒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的原因造成的违约,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旅游法》实施之后,组团社将不仅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即使是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也要先向旅游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组团社唯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因为民航、铁路、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案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加强组团社对提供旅游服务的全程关注,不能一出团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地接社、其他相关的履行辅助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旅游者进行维权,因为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都在外地,甚至在境外,旅游者要提起诉讼非常困难,而组团社通常都是在旅游者的住所地,旅游者在旅游归来后直接找组团社解决纠纷,诉讼成本就比较低了。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甩团、拒不停车、不开空调等将要承担三倍赔偿
《旅游法》在关于旅行社违约责任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了拒绝履行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该规定直接指向的就是甩团这种最为恶劣的违约行为。此前媒体频频报道的,导游因为旅游者不购物等原因甩团,导致旅游者在没有住宿地、没有返程手段的情况下在异地滞留,这不仅是对旅游职业道德的违反,而且是对旅游者的严重侵害。旅游法针对此种最严重的恶性违约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必将有利于根除甩团这一旅游市场上的毒瘤。当然,惩罚性赔偿并不仅仅限于甩团,而且那些为了逼迫旅游者进店购物而拒不停车、停车后不允许旅游者在车上休息、或者不开空调等情形,只要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旅游法》通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责任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目的在于,藉此来遏制旅行社不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想方设法诱骗、胁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获得不正当利益,扭转旅游经营相关主体之间推诿责任、旅游者维权无门而索性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的不良局面,惩罚严重违反旅游职业道德、侵害旅游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我国旅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不良现象做出的,相信应该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者:申海恩(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