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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旅游法 异地维权成本高可能阻碍新法实施

2013-05-08 08:02:07

  4月25日,酝酿了3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而零负团费、景区涨价等热点问题成为了法律关注的焦点,但对于《旅游法》中的各项具体规定,专家、从业者、政府官员一时间众说纷纭。一部《旅游法》,既让我们的出游变得有法可依,也可能令旅游行业重新洗牌。

  关键词1

  零负团费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专家解读

  著名旅游社会学者刘思敏:要根治还需加强市场监管

  其实“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本身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却被一些无良的旅行社和导游所严重异化了。它就像菜刀,既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菜刀本身没错。其中《旅游法》在不得购物这方面还是做出了妥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说明完全杜绝购物行为是不现实的。因为有那么多的旅行社在搞低价竞争,全国无数家购物店为当地的地方政府拉动着经济收入。谁按照规定去做都有可能承受不起。所以说,“零负团费”的根源并不是制度问题,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从而导致了恶性竞争,并且它不只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该有相应管理。

  □从业者说

  国旅总社国内部副总经理孙立群:完全取消购物不太合理


  如果所有旅行社都按《旅游法》规定执行,首先小旅行社肯定会死掉一片。而大旅行社为了遵守规定,推出品质游、纯玩游等不进店的产品,势必导致旅游团费明显上涨。以云南、海南、四川、华南等地为例,上涨幅度大约在1000元左右。同时以往对于购物的规定是按照《旅行社条例》,需要明示出购物地点。而今后若完全禁止,也要考虑到游客的需求,因为购物也是旅游6要素之一,完全取消购物不太合理。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回扣”问题难界定

  新的《旅游法》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做出了很多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是在维护旅行社的长远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缺乏一个实施细则,比如“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这一句中的回扣如何界定?因为旅行社本身也属于中介性质,房屋中介收费是合法的,那么旅行社这个中介在旅游者与众多旅游消费终端之间所起到的连接作用是否应该获得相应报酬,这种报酬算不算是回扣,这些还需要再细化一些。

  中青旅总裁张立军:低价产品回归理性

  随着《旅游法》强制对购物、零负团费的“零容忍”,旅游产品的成本将充分体现在销售价格中。旅游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将受到市场本身的制约,预计一些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低价产品将回归理性。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同时,旅游立法只迈出了有法可依这第一步,整个旅游业的规范运行和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培养,将是一个长期、双向的互动过程。



  关键词2

  黑导游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专家解读

  著名旅游社会学者刘思敏:导游行业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国内的导游入行门槛普遍偏低,因此竞争异常激烈。新的《旅游法》中关于给导游提供相应福利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统一都给导游上保险不太现实,因为专职、兼职的导游都有。同时,承认小费的合法性也是杜绝黑导游的一个关键。不过这些问题都是当下导游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如果不及时修正,在未来实施《旅游法》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小的阻碍。

  □从业者说

  国旅总社国内部副总经理孙立群:导游也是“受害者”

  可以看出这次新出台的《旅游法》是想出重拳治理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但是光从导游和领队入手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导游本身并不想强迫游客购物,是因为旅行社的接团成本过低导致的,这说明目前导游的收入基本只能靠“提成”来维持。这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导游其实也是“受害者”,如何改善导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收入机制问题才是关键,因为这其中涉及旅游者、地接社、组团社、导游4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不是简单的罚导游就能解决的。

  北京国旅总经理陆军:将使入境游雪上加霜

  付给导游工资会加大旅行社的经营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会落到消费者的头上,如果国家在对于导游行业的市场监管方面做到位,大旅行社一定非常支持新的规定。不过对于本就不太景气的入境游市场,对于导游的依赖比较明显,而随着导游福利待遇的提高,外国游客来中国的旅游成本也将明显提升,这就有可能使得许多对于东方文化感兴趣的老外不选择中国,而转向其他一些也具有相似文化特征的亚洲国家,这无疑将使入境游市场雪上加霜。



  关键词3

  景区涨价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专家解读

  著名旅游社会学者刘思敏:公共资源也需分级

  对于全国景区来说,不是所有景区都适用于旅游法草案,应该进行分类管理,比如迪斯尼、欢乐谷等市场性景区,应该由市场调节价格。而《旅游法》中提到的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也应该分级,因为产权属性不一样,资源等级也会不一样,比如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之分,哪一级实行政府定价,哪一级实行政府指导价这都需要细化,否则实施起来很困难。

  价格听证会不如财务公开

  关于景区调价应举行听证会一项,其实还是模糊不清,开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调研还是宣布?如果不能让游客真正了解为什么调价,听证会只是走一个形式,因此应该规定各景区设一个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的机制,并按年度仿效上市公司那样像发布财政报表一样把门票的具体营收、用途情况公布于众,这样就等于置于全民监督之下,民众知道自己的门票钱都花在哪儿他自然会放心。

  关键词4

  旅游安全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专家解读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富德:景区承载量核定有难度

  由于国内一些知名景区在旅游旺季和长假期间经常人满为患,因此对景区实施限流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景区承载量的问题核定起来难度很大,比如是指生态方面的承载量还是设施方面的承载量。其中具体的一些旅游设施可以测算,比如桥梁、房屋建筑等,但是像一些古镇或者故宫这类文化景区,还有一些自然山水类的景区,光靠核算景区内旅游设施的承载量是不够的。

  关键词5

  消费者维权

  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专家解读

  中国旅游研究院产业所副研究员杨彦锋:有助于降低组团社经营压力

  以往消费者维权都是直接找组团社,组团社往往需要先进行垫付,然后再去找地接社、航空、酒店等其他经营主体“理论”。但其实组团社本身也属于中介性质,风险抵抗力很差,因此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找多个主体去维权有助于降低组团社经营压力。但是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的对象依旧集中在旅行社方面,这说明目前旅游部门能够直接管控的还只是旅行社,要想真正做到多方维权就不能光靠这一部《旅游法》了。

  著名旅游社会学者刘思敏:异地维权成本过高可能阻碍新规

  多方索赔问题的提出是进步,这其实在其他行业很普遍,就像买电器,出问题既可找3C卖场索赔也可找具体品牌厂商索赔。而在旅游行业,往往地接社是不负责任的,同时由于旅游者是和组团社签的合同,因此一般也都会找组团社维权。而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可以找地接社维权,这无疑为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维权途径。但异地维权涉及交通成本、通讯成本、住宿成本等,因此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很多游客可能因为怕多花钱仍旧选择只找组团社维权。

责任编辑:吴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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