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归国慎买慎带象牙制品 达到量刑标准须担责
2013-02-02 09:00:23
中国人对象牙制品有特别的偏好,由于象牙制品在国内很稀缺且禁止买卖,所以经常出现国人出境返回国内时顺带一些象牙或象牙制品的情况,不过却极有可能在通过海关时被扣下,人也会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入刑。
笔者昨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2010年初至2012年底3年间,深圳共有14人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被追究刑责,案值共计480余万元。其中,驻外工作人员、出境旅客和水客容易踩到“雷区”。检方提醒,春节将至,不少市民选择出境旅游,回国时应避免携带象牙制品,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 携友人赠送象牙制品入境获刑1年
不少深圳公司开拓非洲市场,每年有大量外派驻非人员,而非洲同时也是世界主要的象牙产地。28岁的马某曾是某著名企业南非租赁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9月其从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从其行李箱中查出多件象牙制品,经鉴定价值12万余元。据马某供认,这些象牙制品是其在南非工作期间,由一名外籍员工赠送的,自己打算将这些礼物带回国内并送给亲戚朋友。
2012年3月,马某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除了马某这种友人赠送的情况外,还有一些驻外人员刻意购买象牙制品入境。45岁的王某担任某跨国公司驻尼日利亚的工程师,2011年4月,王某因合同到期回国,在经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背包中查获象牙牙冠、象牙制章胚、手镯等多件象牙制品,经鉴定价值33万余元。据王某供述,这些象牙制品是其在摩洛哥象牙市场购买,考虑到这次回国后就不再去尼日利亚了,因此抱着侥幸心理将这些象牙制品携带入境。最终,深圳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物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案例 国外购买象牙纪念品入境判刑3年
2011年10月,36岁的陈某从津巴布韦旅游回国,在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里查获象牙手镯、手链、象棋、章胚等多件象牙制品,经鉴定价值37万余元。
陈某供述其在旅游时并没有详细了解有关对出入境及海关的规定,在当地导游的陪同下,其在哈拉雷市街上的一间店铺见这些象牙制品非常漂亮,就购买了一些回来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亲戚朋友。2012年11月,陈某被以走私珍贵动物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案例 多名水客带象牙制品入境全部获刑
穿梭深港两地的水客群体走私的不仅仅只有电子产品,象牙也被他们列入名单,而且带工费更高,不过违法成本也更高,因为前者触犯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后者则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后者刑罚更为严厉。
42岁的谢某是一名货运司机,一日有人给其7000元的好处费,让其将一些象牙制品从香港带入深圳。于是谢某通知自己的妻子张某,张某又以500元好处费的标准喊上自己的嫂子朱某到香港“带货”,结果于2012年4月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携带的象牙制品价值20万余元。2012年12月,谢某、张某、朱某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2年6个月、2年,并处罚金。
-提醒
检方:达到量刑标准 一律承担刑责
市检察院公诉二处韩明检察官告诉笔者,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缔约国,其中亚洲象和非洲象被列在附件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将亚洲象、非洲象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厉禁止亚洲象、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等活动,并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笔者了解到,根据刑法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对于部分市民关心的“无心之罪”问题,韩明解释称,确实存在一些喜爱象牙制品的人士,不具牟利目的,携带一些象牙制品入境仅仅作为纪念品或礼品使用。对此,韩明告诉笔者,法律规定同时满足“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作记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两种情形的,可以降格处理。但如果携带的象牙制品的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依然是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名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韩明还提醒,目前国人对进出海关都有哪些违禁物品,仍然了解不足。以象牙为例,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以为携带入境最多不过被海关没收而已,而没想到会被追究刑责。对此,出入境人员应该多去了解海关在旅检现场摆放的应当对哪些物品进行申报的提示,同时还应多学习一些出入境及海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记者/郭彪 通讯员/汪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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