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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旅游条例特别规定争议解决机制

2014-05-26 17:43:38

 
   据《中国旅游报》报道,《天津市旅游条例》日前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5条,就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体现了大旅游的产业发展意识,强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紧密型的合作机制。如提出,在编制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开发建设项目的方案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设施建设”。
 
     《条例》积极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旅游经济区域一体化,鼓励培育新兴业态。如提出“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邮轮、游艇旅游产品,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邮轮口岸通关效率和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条例》加大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如规定“利用荒地、荒山、荒坡、荒滩开发旅游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土地、历史遗存等兴办旅游业,符合相关政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同时规定“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税费,计征基数应当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其余额作为缴纳基数。”
 
     《条例》还着力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分别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等五项权利做出了规定。同时还特别规定了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旅游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天津市旅游条例》对于在新形势下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合理调整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各方面的关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协调、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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