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签合同“六大陷阱”需注意
2014-07-14 17:24:28
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新版旅游合同本月起正式启用。作为游客投诉时最重要的事实根据,很多游客对于旅游合同不够重视、签订旅游合同应该注意细节不够了解,为此,旅游质监所发出提示,提醒广大游客注意旅游合同的签订细节。
一、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旅行社所盖公章。由于目前本市旅行社之间很多存在合作关系,同时旅游法律、法规也允许出境游旅行社与非出境游旅行社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游客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对方所盖公章,清楚自己到底与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关系,投诉受理机构会根据合同中所盖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对投诉进行调解。
二、组织赴台游旅行社只有九家。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本市有资质组织台湾游的旅行社只有九家,如签订赴台旅游合同所盖公章不是这九家,应慎重选择并可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赴台游旅行社包括: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天津市中国旅行社、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市经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大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参考行程一般会与实际行程存在出入。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实际行程一般在临近出行时才能确定,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只能拿到参考行程,而参考行程没有合同编号、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导游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一般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实际行程与参考行程存在出入时,一般不能认为旅行社违约。故游客一方面应了解这种情况,降低心理预期,同时,如特别重视参考行程中的某些项目,可将这些项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这样在这些项目发生变更时就可视为旅行社违约,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四、自费项目及购物的问题。《旅游法》出台后,很多人《旅游法》不允许旅行社安排购物及自费,其实不然,新合同明确了对旅游购物的态度,旅游法并非限制购物,而是限制强制和欺诈行为的购物。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和购物,但前提是必须得到游客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游客书面签字表示同意参加这些项目则可以认为旅行社违约,并向游客支付违约费用。
五、老人证不一定能享受优惠。游客随团出游与自行出游不同,因为旅行社大多数购买团队票,因此价位相比自行出游会便宜很多,但购买团队票一般不允许其中个别人单独使用老人证或者其他优惠证件,同时老人证减免门票也并非物价部门的硬性规定,即使是本市,部分景区老人证也不享受优惠。同时,即使可以使用老人证减免门票费用,旅行社也仍然提供了交通、导游等服务,且旅行社作为企业也必然要赚取利润。如果游客要求一定要使用老人证并享受退费,应当在签合同时明确注明该要求,如无合同明确约定则不能认为旅行社违约。
六、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止标明了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若游客违约也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游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约时,应根据距离行程开始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国内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4日,支付团费总额50%;出发前3-1日,支付团费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团费80%。出境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15日,支付团费5%;出发前14-7日,支付团费15%;出发前6-4日,支付团费总额70%;出发前3-1日,支付团费总额85%;出发当日,支付团费90%。若旅行社实际业务损失费高于违约金,旅行社有权向游客主张,但应提供必要证据。
若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中存在其他疑问,可拨打市旅游质监所投诉咨询电话2835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