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何处理?
春节假期,在家吃完年夜饭,有很多朋友选择出国或国内游玩,但是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春节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出现了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面临较大风险(截止到2020年2月10日,日本钻石公主号邮轮已累计130人感染新冠肺炎),在此情形下,该如何应对和处理?一时间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2020年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一、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二、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分析
为了遏制疫情扩散,降低传播风险,国家文旅部果断出手,先是出台政策要求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或售卖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之后为了缓解各大旅行社或企业资金周转困境,又发布了暂退保证金2年的通知,可谓是用心良苦!在政策的引导下,多家旅行社开始出台相应退票政策。
那么,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首先,此次新冠肺炎来势汹汹,在此前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法预见本次疫情的爆发的;其次,此次疫情的发展也并非当事人可以避免的;最后,旅游合同签订后,只有当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符合不能克服的要件,换句话说,如果在2020年1月26日,国家文旅部发出暂停经营通知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已出发的路途中)则不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
受新冠疫情影响,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将直接面临能否全额退票、退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均作出明确规定,即旅行社应当在扣除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之所以会产生费用,是因为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后,旅行社自己并不拥有所有资源,会提前安排与地接社(如境外旅行社)及航空公司、邮轮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等辅助服务商签订合同并预先支付费用,因各方提前准备过程中会消耗或支出人力、物力资源等成本费用,一旦合同解除后,各方就会发生是否完全退还的争议,对于国内游,法律适用相同,不可抗力情形下,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余费用应当全部退还,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很多出国游产品,基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退费问题就相对较为复杂。因此,确定组团社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换的费用是关键,组团社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当然,此次疫情爆发后,牵动着全国人的心弦,国家高度重视果断出台政策让利于旅游企业,很多企业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让利于消费者,主动做出了全额退款的承诺,妥善应对和解决旅游产品退订取消问题,关键时刻体现中华民族团结一心的精神,最后希望我们能够尽快战胜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