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取消险”别成“权益取消险”
国庆出游高峰在即,旅游市场回暖态势明显,“酒店取消险”等旅游保险产品也进入销售旺季。但一些消费者抱怨,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取消险的宣传和产品设置并不规范,比如宣称“无需证明”“快速到账”,但实际上理赔条件非常苛刻,理赔周期漫长,拒赔的情况十分普遍。(见9月14日《工人日报》)
所谓“酒店取消险”,是指消费者(被保险人)成功预定酒店并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后,如因故取消预定造成预付款或定金损失,由保险机构在保险限额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按比例赔偿甚至全额赔偿。
取消行程意味着违约,意味着损失预付款或定金,甚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有了“酒店取消险”,消费者在取消预定时所产生的损失就有了一定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酒店取消险”也能促进酒店等服务业的市场成交额,拓展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
然而,看上去很美的“酒店取消险”常常给人添堵。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往往在页面以醒目字体宣传“无需证明”“快速到账”,而对涉及消费者理赔权益的相关限制条件则缺乏必要说明和显著提示,容易让人产生“酒店取消险”理赔门槛很低甚至零门槛的误解。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一些旅游平台和保险公司要么互相推诿,要么翻出隐藏在保险合同里的苛刻条件,迟迟不予赔付。
依法审视,如果在线旅游平台或保险公司在宣传推介“酒店取消险”的过程中发布了虚假、夸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即涉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而签署格式合同时,经营者适用格式合同需承担提请消费者注意和说明的义务。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果旅游平台或保险公司未对“酒店取消险”的理赔条件作出清晰醒目的标注、说明,未提请消费者重点阅读和注意与理赔条件有关内容,甚至将预定酒店设置为默认购买“酒店取消险”,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此格式合同的效力也便存疑。
应该警惕的是,“酒店取消险”不能成为“权益取消险”,消费者应该多留个心眼,耐心地读一读保险合同的内容,避免稀里糊涂地购买。市场、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消保组织也应围绕多发问题,以约谈、行政指导、查处、公益诉讼等方式规范商家行为,敦促商家增强自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校正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