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要“限价”更要“限权”
景区乱涨价背后,暴露出景区产权与管理权界定混乱、某些承包企业与地方政府权力滥用等深层次因素。鉴于此,旅游法在“限价”的同时,更要“限权”,让公益归位、责任守位、权力不再越位。首先,要限制景区经营方的权力。其次,还要限制某些地方政府的权力。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涨价要举行听证。
景区乱涨价背后,暴露出景区产权与管理权界定混乱、某些承包企业与地方政府权力滥用等深层次因素。鉴于此,旅游法在“限价”的同时,更要“限权”,让公益归位、责任守位、权力不再越位。
首先,要限制景区经营方的权力。国内不少旅游景点实行经营承包制 ,将“景区管理”的概念偷换成了“景区经营”,企业打着经营旗号变着法子涨票价。但旅游景点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资源,理应被界定为全民所有的公共资产。旅游法必须明确景区只能公益化管理而不能商业化经营,规定景区管理方只能为了应对各项必要支出收取一定费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收支明细。
其次,还要限制某些地方政府的权力。湖南凤凰古城实行一票制 ,就是地方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景区当成摇钱树,随意插手景区建设、门票价格。旅游法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景区经营 ,不能将景区当成自家财产。有关景区的管理权变更、门票上涨以及相关收支,都要交由人大审议。(文/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