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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服务收费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2012-12-11 14:02:22


湖北日报讯日前,有游客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物价局投诉:游客在某景区游览观光时并无乘坐游览电瓶车,景区却仍然执意收取电瓶车乘车费。

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游客反映情况属实。该景区面积较大,游程较远,由售票口到景区核心游览区有近5公里路程。为此,景区在此路段开通游览电瓶车接送游客,一次性收取每位游客130元,包括景区门票和10元的游览电瓶车乘车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所、国家文物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180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类游览参观点的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不得将门票与游览参观点内的缆车、观光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捆绑销售,游览参观点各种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景区内的照相取景以及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不得收费。

该景区“捆绑销售景区门票和游览电瓶车乘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政策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退还多收游客价款,并在媒体公开向游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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