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合同 福州一旅行社被罚3万元
近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信时,发现某旅行社存在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问题。
经查,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以及纯玩双飞六日游出团通知书等资料。因旅行社过错,旅游者拒绝变更合同,未能成团而解除合同。旅行社以酒店、机票、地接有损失为由拒绝退还全部旅游团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